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1號附民原告 王少祺 附民被告 程良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5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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