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30號、105年度罰執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俊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空氣污染防制│空氣污染防制││├────────┼──────────┼──────────┼──────────┤│宣告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罰金新臺幣40萬元││├────────┼──────────┼──────────┼──────────┤│犯罪日期│102年7月上旬起至103│104年6月23日至104年8││││年12月24日│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306號│第2660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沙簡字340號│105年度沙簡字第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4日│105年1月1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沙簡字第340號│105年度沙簡字第33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4日│105年2月15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4年度罰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罰│││備註│字第300號(已執畢)│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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