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34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余吉祥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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