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楊萬賜 被告 林立會
張建忠 鄭博譽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4年度簡字第39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