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請人 紀清雲

代理人 許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1

1000

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0000-0

1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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