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0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柳達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泰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日歷表無107年11月31日)
二、請求違約金期數逾借款契約第八條約定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