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905號聲請人 李東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平儀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發票日為109年6月2日之第七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