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646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務人 陳諾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貳拾伍萬零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諾瑋與債權人簽立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而向債權人借貸新臺幣(下同)936萬元,借款期間為自民國102年1月14日起至122年1月14日止並展延至131年7月14日止,利率依年利率2.09%(即年利率1.03%加定儲指數
1.06%)計算,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諾瑋竟於107年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十條第八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8,250,11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債務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迅對債務人陳諾瑋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