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О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九八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四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九十年毒偵字第三四八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案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0點七公克及大麻種子一點八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九十年毒偵字第三四八一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本件查獲被告時所查獲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點七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就扣案之安非他命應予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再按扣案之疑似大麻種子一包,毛重一點八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認送驗種子不含毒品成分,檢視其外型亦與大麻種子不同,淨重一點五九公克(包裝重0點二一公克等語,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陸一字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佐,故本件扣案之疑似大麻種子一包,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毒品,非屬違禁物,自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之規定沒收銷燬。檢察官聲請諭知沒收銷燬,顯有未合,此部分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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