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17號原告 杜業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靖騰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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