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68號聲請人 謝瑋聰 相對人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政達 相對人新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政達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8年6月1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2)五、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43,513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調解結果,於108年6月12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143,513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參,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