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黃俊賢 (住址詳卷)被告 徐正男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鄧希賢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