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21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叁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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