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48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睿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零貳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68,592元│96年7月21日起│20%│暨自96年8月21日起至││││至110年7月19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止││之20之百分20計算之違││││││約金。│││├───────┼────┤││││110年7月20日起│16%│││││至清償日止│││├──┼─────┼───────┼────┼──────────┤│002│291,660元│96年10月21日起│20%│暨自96年11月21日起至││││至110年7月19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止││之20之百分20計算之違││││││約金。│││├───────┼────┤││││110年7月20日起│16%│││││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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