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54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翔名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78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楊翔名犯無故變更及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楊翔名、王○程(起訴書誤載為 王建呈 )均係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網路遊戲「絕對武力」之玩家。楊翔名前曾與王○程因買賣網路遊戲帳號發生糾紛,竟心生不滿,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及無故變更及刪除他人電腦電磁紀錄之犯意,於民國10
5年2月5日20時26分前某時,以不詳方法取得王○程所有之遊戲帳號「00000000000」及密碼。復接續於105年2月
5日20時26分55秒、22時12分33秒、22時46分14秒、23時19分01秒、23時21分50秒,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居處,利用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以其母 李宥錞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之網路(IP位置:111.184.10
6.35),連線至「絕對武力」遊戲之線上伺服器,未經王○程同意,無故輸入王○程上開遊戲帳號及密碼,入侵後先變更王○程上開密碼,再入侵王○程於該遊戲伺服器暱稱「00000000000」之虛擬道具裝備區,接續以刪除電腦電磁紀錄方式,無故將該暱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均予刪除,致生損害於王○程及遊戲橘子公司對於玩家帳號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經王○程及其帳號管理人張○維發現有異,由王○程報警處理,經員警循線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核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再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核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翔名所為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
1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就上開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程、證人張○維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詳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10至12頁)。並有遊戲帳號損失88項虛擬道具一覽圖、網路及通訊軟體對談紀錄翻拍照片、遊戲橘子公司出具之帳號證明書、帳號系統紀錄、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函文、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存摺明細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等附卷可資佐證(詳偵一卷第16至40、79至80頁;偵二卷第34至37、40頁)。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為憑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及同法第359條無故刪除、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而被告於緊密之時間內,於同一地點,先後多次入侵他人電腦及變更、刪除他人電腦電磁紀錄之行為,顯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又侵害手法均相同,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均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及無故變更及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又被告無故輸入告訴人上開遊戲帳號及密碼,先變更告訴人密碼後,再侵入其於該遊戲伺服器暱稱「00000000000」之虛擬道具裝備區,以刪除電腦電磁紀錄方式,刪除告訴人於遊戲中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寶物,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58條、第35
9條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無故刪除、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論處。至起訴意旨漏論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部分,應予補充。
四、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僅因網路遊戲帳號買賣事宜發生糾紛,不思正常管道解決糾紛,竟以不詳方式取得告訴人所有之上開遊戲帳號及密碼,擅自登入帳號並變更密碼,更於該遊戲伺服器暱稱「00000000000」之虛擬道具裝備區,將如附表所示之虛擬裝備均予刪除,造成告訴人之損害及遊戲橘子公司對於玩家帳號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且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所為並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詳本院卷第4頁),目前從事木工,月入新臺幣35,000元之經濟狀況及其犯罪動機、手段與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情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末查,被告所利用之電腦及相關網路連線設備卷內並無證據顯示為被告所有且並未扣案,被告僅以此為媒介連線上網而犯本案之罪,應係偶發之犯行,沒收相關之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對於預防犯罪並無助益,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秉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數量各一)│├──┬─────────┬──┬─────────┤│編號│虛擬道具名稱│編號│虛擬道具名稱│├──┼─────────┼──┼─────────┤│1│獵魂槍│2│弒神者│├──┼─────────┼──┼─────────┤│3│奪魂鋸│4│光束劍│├──┼─────────┼──┼─────────┤│5│隼雷│6│黃金嗜血榴炮│├──┼─────────┼──┼─────────┤│7│青龍偃月刀│8│黃金夜鷹│├──┼─────────┼──┼─────────┤│9│地獄火銃│10│狂戰巨斧│├──┼─────────┼──┼─────────┤│11│塔納托斯的斷魂鐮│12│聖光之槌│├──┼─────────┼──┼─────────┤│13│熾焰彩砲│14│星鑽彩砲│├──┼─────────┼──┼─────────┤│15│幽能離子槍│16│黃金CV-47│├──┼─────────┼──┼─────────┤│17│大嘴獵蜥│18│黃金M4A1│├──┼─────────┼──┼─────────┤│19│ 伊莎貝拉 │20│黃金鋼鐵之心│├──┼─────────┼──┼─────────┤│21│塔納托斯的垂簾│22│黃金StG44│├──┼─────────┼──┼─────────┤│23│黃金殲滅者MG3│24│飛鷹十字弓│├──┼─────────┼──┼─────────┤│25│黃金黑暗騎士│26│雷神激光破│├──┼─────────┼──┼─────────┤│27│滑軌加農│28│煉獄CV-47│├──┼─────────┼──┼─────────┤│29│震天龍砲│30│爆能脈衝│├──┼─────────┼──┼─────────┤│31│虐屍鋸│32│ 亞琳 │├──┼─────────┼──┼─────────┤│33│烈地虎砲│34│卡爾│├──┼─────────┼──┼─────────┤│35│裝甲火箭砲│36│噬血榴炮│├──┼─────────┼──┼─────────┤│37│王者之怒│38│黃金疾風獵鷹│├──┼─────────┼──┼─────────┤│39│蒼穹EX│40│魔鬼上將│├──┼─────────┼──┼─────────┤│41│貝西摩斯之爪│42│鷹眼M200│├──┼─────────┼──┼─────────┤│43│十字輪迴│44│冰龍M4A1│├──┼─────────┼──┼─────────┤│45│ 費南多 │46│銀色戰將│├──┼─────────┼──┼─────────┤│47│ 安娜 (世足特定版)│48│ 葛雷 │├──┼─────────┼──┼─────────┤│49│安娜(制服限定版)│50│血滴子│├──┼─────────┼──┼─────────┤│51│ 伊林娜 │52│空氣壓縮砲│├──┼─────────┼──┼─────────┤│53│潔西卡│54│究極彗星│├──┼─────────┼──┼─────────┤│55│ 玲玲 │56│尖頭錘│├──┼─────────┼──┼─────────┤│57│ 米菲 │58│柴刀│├──┼─────────┼──┼─────────┤│59│ 麻生亞子 │60│噬魂者│├──┼─────────┼──┼─────────┤│61│迷彩M4A1│62│喋血轉輪│├──┼─────────┼──┼─────────┤│63│領航者│64│瞬殺者│├──┼─────────┼──┼─────────┤│65│金蠍雙級│66│精密強化零件│├──┼─────────┼──┼─────────┤│67│喋血亂舞│68│戰慄加農砲│├──┼─────────┼──┼─────────┤│69│叢林幻雷│70│龍牙刃│├──┼─────────┼──┼─────────┤│71│惡魔深淵│72│影舞者│├──┼─────────┼──┼─────────┤│73│柯林│74│戰慄水星│├──┼─────────┼──┼─────────┤│75│愛莉絲│76│龍紋KIA│├──┼─────────┼──┼─────────┤│77│獵人│78│闇獄閻羅│├──┼─────────┼──┼─────────┤│79│黑桃│80│雷霆戰警│├──┼─────────┼──┼─────────┤│81│娜塔莎│82│雷霆終結者│├──┼─────────┼──┼─────────┤│83│ 安德烈 │84│黃金征服者│├──┼─────────┼──┼─────────┤│85│ 崔智云 │86│火神機槍│├──┼─────────┼──┼─────────┤│87│崔智云│88│黃金兵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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