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06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徐明惠 債務人 李元宏 債務人李 劉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元宏前於民國99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 李劉玉琴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24,73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元宏自民國101年5月27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2,050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李劉玉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