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47號原告 黃政堅 被告台灣矽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韡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905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應繳裁判費為108,800元,惟僅繳納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100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7,8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孫藝娜法官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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