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三界公廟法定代理人 吳宗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宏怡 、 周裕祥 、三寶門保安府 振樑旗 、 周宏彥 、 周湘津 、 周文琦 、 周湘娟 、 周湘洋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103年9月2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579,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趙思芸
法官李怡貞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