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仲靜宜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參佰貳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
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