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楊紫筠 被告 張洵洵
陳天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51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二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51號被告陳天博、張洵洵贓物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法條,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俞婷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