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訴人 李權育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號訴訟代理人 陳嘉文 律師被上訴人 簡琦紘 即 簡孟宏 訴訟代理人 吳常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11年度投簡字第138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30%,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部分:㈠於原審起訴主張略以:
⒈被上訴人明知訴外人 李珮 琳當時為上訴人之妻,於民國110年
8月3日左右,被上訴人與李 珮琳 有姦宿行為;110年8月8日則同遊並同宿於宜蘭旅館;於110年8月30日左右,晚間至次日凌晨,則至汽車旅館數小時,事畢並由被上訴人搭載 李珮琳 回被上訴人之租屋處。被上訴人多次與李珮琳單獨出遊同住、甚至孤男寡女於深夜前往汽車旅館數小時,顯已逾越正常男女間基於朋友之社交往來範疇,超乎與一般異性朋友間正常應對舉止界限之曖昧及親密行為,足以破壞上訴人與李珮琳間夫妻之信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安全,已達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程度。
⒉上訴人與李珮琳育有兩名稚女,因被上訴人之行為,導致李
珮琳要求離婚,不欲與上訴人同住,故上訴人現在獨自在外租屋生活,不能每日見到兩名稚女,除精神上無比痛苦,亦增加無謂的租金及個人外食之開銷。被上訴人嚴重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致上訴人精神上受有巨大痛苦,被上訴人自應賠償上訴人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5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⒊並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於本院補充陳述略以:⒈自上訴人所提之錄影檔案畫面觀之,斯時李珮琳與上訴人均
在家中客廳,李珮琳之人身自由未受拘束,且對於上訴人之提問均有回應,足認上訴人並未以逼迫或疲勞轟炸方式向李珮琳問話,故該錄影檔案及譯文應符合比例原則,具有證據能力。
⒉又李珮琳並未否認與被上訴人發生性關係,被上訴人於原審
之111年5月4日民事答辯狀及兩造間LINE通話內容中,被上訴人均自承其與李珮琳曾至汽車旅館,亦徵兩人確有不正當之交往關係,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
⒊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部分:㈠於原審抗辯略以:
⒈被上訴人於110年8月3日與李珮琳見面之原因係被上訴人要向
李珮琳拿取先前訂購之防曬保養品,因當時接近晚餐時間而順道吃個飯,除此之外並無其他互動;被上訴人於110年8月8日開車至宜蘭,係因被上訴人友人邀約至宜蘭聚會慶生,李珮琳則係因與上訴人吵架後想要轉換心情才會同行,且被上訴人與李珮琳全程均無單獨相處,當天尚有其他友人共同參與,散會後亦各自處理住宿事宜,並無同宿之情形;另110年8月30日係被上訴人友人之超跑車聚日,當晚車聚地點在國道三號南投休息站,李珮琳亦到場參觀超跑,結束後,因李珮琳表示回家就是與上訴人吵架不想那麼早回去,故提議找地方吃宵夜,但因南投市店家早已收攤打烊,且當時為疫情二級警戒亦無可能內用,只好買食物就近至舒蘭汽車旅館吃東西,離開後被上訴人係順道載李珮琳去牽車並自行回家,絕無相姦行為。
⒉上訴人先向李珮琳表示沒錄影,嗣再竊錄李珮琳於非公開場
合說話之影像及言論以攫取有利於己之證據,甚至刻意安排李珮琳座位,將鏡頭僅對準李珮琳而上訴人自己並未入鏡,已逾越憲法保障隱私權之界線,而上訴人於對話過程不斷疲勞轟炸、反覆逼問同樣問題,顯係為了取得李珮琳之特定供述,有違誠信原則。故上訴人提出其與李珮琳間對話影片暨譯文,是上訴人違法取得之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
⒊再者,合照並無侵害配偶權或超越交往的行為,當時有無摟
抱或只是角度問題,單憑一張合照無法證明;定位顯示在汽車旅館只能證明李珮琳有在汽車旅館,無法證明被告有偕同在汽車旅館發生不倫行為等語。
⒋並於原審聲明:請求駁回上訴人之訴。
㈡於本院補充陳述略以:⒈上訴人所提其與李珮琳間對話錄影影片及譯文,係上訴人不
法竊錄取得之證據,除嚴重侵害隱私權外,亦違反誠信及比例原則,應不具有證據能力,顯不能執為本件對被上訴人不利之認定。
⒉被上訴人與李珮琳間僅係單純朋友關係,上訴人因不滿李珮
琳將其等爭吵之事告知被上訴人,始遷怒被上訴人。上訴人所提兩造間錄音及譯文,均不足證明被上訴人有侵害配偶權之事實。
三、原審斟酌兩造之攻擊、防禦方法後,認上訴人未就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與李珮琳之婚姻存續期間有逾越一般社交範圍之不正當交往,致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等節盡舉證責任,因此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經本院依判決格式及論理順序,增刪、調整如下):
㈠上訴人與訴外人李珮琳於99年9月9日結婚,嗣於111年5月26日於本院和解離婚。
㈡被上訴人於110年8月3日有與李珮琳見面(下稱系爭8月3
日行為);110年8月8日有與李珮琳及其他友人至宜蘭一同遊玩,並拍攝2人合照之照片1張(下稱系爭8月8日行為);110年8月30日晚上被上訴人有與李珮琳至舒蘭汽車旅館(下稱系爭8月30日行為,與前開2次行為合稱系爭行為)。
㈢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及李珮琳共同朋友,於110年1月至12月期間知道上訴人與李珮琳有婚姻關係存在。
五、本件之爭點:㈠系爭行為是否成立侵權行為,致侵害上訴人配偶權而受有損
害?㈡承上,如系爭行為成立侵權行為,被上訴人應賠償若干?㈢上訴人於原審提出與李珮琳間對話之錄影檔案及因此所衍生
之對話譯文,是否可作為判斷系爭行為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之依據?
六、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故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且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亦規定甚明。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又按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而夫妻間互負貞操義務,雖夫妻結婚後仍各自擁有自己身體自由及對外關係聯繫之自主權,對於他造無端質疑,基本上並無資訊開示及自證清白義務,但若配偶之一造對他造刻意隱瞞,而與異性友人前往在社會常情上易被質疑有道德上不貞行為發生之危險領域,例如前往汽車旅館休憩,若要求他造配偶在此情形仍應對該造配偶有何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負完全之舉證責任,恐顯失公平,此時應認該引致道德風險疑慮之一造,因其距離證據較接近,負有較高事案解明義務,若未積極配合以釐清事實,本院自得審酌相關事證,對其為不利之認定。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明知李珮琳為有婚姻關係之人,卻仍與
李珮琳在上開期間為系爭行為,顯已侵害上訴人配偶權等情,業據提出對李珮琳之錄影、對被上訴人之錄音檔案、錄影集路音檔案之譯文、iCloud定位、照片等為證。被上訴人固不爭執於111年8月30日晚上有與李珮琳至舒蘭汽車旅館等情,惟辯稱:上開關於上訴人與李珮琳對話之錄影係屬竊錄,應無證據能力,而會有系爭8月30日行為係因當時為疫情期間因找不到地方吃宵夜,才會買食物至舒蘭汽車旅館吃東西,並無相姦之行為;至於111年8月3日及8月8日雖有與李珮琳見面,但僅是單純拿保養品、吃飯及與其他友人一起至宜蘭出遊而已,均無逾越一般男女來往之分際,並未侵害上訴人配偶權等語。經查:
⒈系爭8月3日行為部分:
被上訴人雖不爭執當天有與李珮琳見面,但辯稱係因要拿訂購之保養品及順道晚上吃飯等語,此節除上訴人片面之主張外,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佐,尚難僅以被上訴人有與李珮琳見面乙情據以推論被上訴人有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之事實,是上訴人此節主張並無可採。
⒉系爭8月8日行為部分:
被上訴人雖不爭執當天有與李珮琳一起至宜蘭,但辯稱當天係應被上訴人友人邀約,李珮琳當時與上訴人吵架為轉換心情故與李珮琳一起至宜蘭聚會等語,此節上訴人固提出被上訴人與李珮琳在海邊合照之照片一張欲證明其主張,然經本院檢視該照片之內容為:天色為白天,背景為海邊,被上訴人與李珮琳二人身形相倚,上訴人左手疑似從李珮琳腰後方搭其腰間,此有該張照片附卷可參(見原審卷),此外上訴人並無再提出其他證據以佐其詞,衡以被上訴人與李珮琳二人當時係處在公共場所拍照,上開照片僅可顯示其二人為熟識之朋友關係而已,尚無法以此證明被上訴人此舉已逾越一般男女來往之分際,而侵害上訴人配偶權,故上訴人此節主張亦無可採。
⒊系爭8月30日行為部分:
被上訴人固不爭執當天有與李珮琳至舒蘭汽車旅館,然辯稱:係當時因為疫情警戒尋無地方可以吃宵夜,故買食物至舒蘭汽車旅館使用之故等語。惟查:
⑴被上訴人固辯稱上訴人與李珮琳對話之影片為上訴人所竊錄
,上訴人於對話過程中不斷疲勞轟炸、反覆逼問相同問題,違反誠信原則,屬違法取得之證據,自無證據能力云云,然經本院檢視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之與李珮琳間之對話紀錄,其對話內容並由本院整理如附表一所示,影片中2人對話過程雖有情緒,但李珮琳面對上訴人之提問,均應答自如,過程中未見因上訴人針對其與被上訴人往來情形之質問,而有精神緊張、疲倦難堪之態,兩人對話流暢,互有往來,李珮琳仍可思緒清楚地回答上訴人之問題,並無所謂遭受疲勞轟炸、反覆問題影響其回答問題之自由意志。
⑵又附表一編號17所示上訴人雖跟被上訴人稱其沒有錄音,但
現實上卻在錄影,雖有騙取李珮琳之情,惟是否即因此無證據能力,無法一概而論。蓋證據能力乃係刑事法之概念,起源於美國法上之證據排除法則,旨在處理國家公權力不法取證之問題,為抑制警察違法偵查所由設,並基於當事人適格(權利領域)理論,限於權利因國家不法取證而受侵害之人民,始有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其後是否擴及適用於私人不法取證而有所爭論,討論上向有肯定說、否定說與區分說之爭,但於我國實務上大抵肯認在非涉強暴、脅迫致影響供述證據之憑信性下,即使不法,仍可作為證據使用。是以,本件如依證據排除法則之概念,上訴人即使未得李珮琳同意而竊錄,但屬私人間不法取證,上訴人雖係以詐欺方式取得,惟李珮琳仍係依其自由意志陳述,不會影響其憑信性,應有證據能力;又何況上訴人之竊錄若成立刑事不法行為,侵害之對象亦非被上訴人而係李珮琳,被上訴人仍無從主張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而認該錄影檔案及衍生之譯文等無證據能力。故上訴人所提出之與李珮琳間對話之錄影檔案及附表一所示之對話內容,自可作為判斷本件上訴人所主張構成要件事實是否存在之基礎。
⑶基上所述,被上訴人明知李珮琳為有婚姻關係之人,仍與李
珮琳於111年8月30日晚間至汽車旅館,已涉及道德危險場域,自應負較高之事案解明義務,卻自始辯稱當天係因疫情之故而到舒蘭汽車旅館吃宵夜而已,並未再提出其他客觀證據為有利於己之證明。是本院參酌上情,復衡以附表一、二所示之對話內容,足可認定被上訴人與李珮琳確有為性交之行為,此舉顯然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互動關係,足以破壞上訴人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造成上訴人之精神痛苦,自應對上訴人負精神上損害賠償責任。
㈢按不法侵害他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被害人受
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查上訴人五專肄業、在工地工作、每月領取薪資約4萬元、名下有汽車1輛;而被上訴人五專畢業、現在工地工作、年收入約4萬元、名下有汽車1輛等情,業據兩造於原審辯論程序中陳明,並有原審依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85頁至第88頁)。本院審酌被上訴人系爭8月30日行為之情節、被上訴人破壞上訴人與李珮琳約12年之婚姻關係,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所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15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精神慰撫金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4月29日(見原審卷第5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毓珊
法官蔡志明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婉淑附表一影片時間編號上訴人訴外人李珮琳證據出處00:12起1我千想萬想真的沒有想到是簡孟宏。你也可以跟他講,我們今天都把事情坦白了,我都知道這些事情了,他要隨時搬進來隨時讓他搬。沒有要搬進來的意思好不好,神經病。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與訴外人李珮琳間之影片檔案2那為什麼還要跟他…你講啊你講,沒關係拉事情都這樣子了,我們也只能這樣走下去了啊。事情都發展成這樣子了,我能夠說甚麼。我不如他阿,我沒有他有錢啊,我沒辦法在前上面給你物質上的需求,我倒過店啊。但至少我沒上過很多女人,我沒有想要騎別人的老婆,從我看到照片那天我就知道你們兩個…你哪一邊看到照片?3這你不用管啊,我就是有看到照片。你為什麼去看人家的照片?4李珮琳我們現在是用和平理性的方式去處理事情,所以我才跟你說不要讓小孩回來,不然小孩回來會更嚴重。你是不是因為想要跟我離婚才跟他在一起?北七,不是。從你開店後我就很想跟你離婚。5我告訴你,我開店後之中我相信妳還是很愛著我,不然妳不會我在那裡都會追我的人追到底。我再問妳一次,妳是不是想要跟他?是不是我退出成全妳們兩個,妳會過得更開心?沒有。6妳還是在對我說謊,妳想要說沒有,事實上妳還是想要跟他再一起。包括昨天我也知道你們有去開房間,我真的沒有去找你們。有沒有妳自己摸良心自己知道。我也知道他工地在哪裡,我也知道他租的房子在哪裡。因為我真的都有看到。我真的親眼睛都有看到,妳們兩個是從汽車旅館出來,坐他的車。妳的車停在虎山路。所以你在跟蹤我?7所以你昨天真的是跟他在開房間?所以你在跟蹤我?8是不是嗎?我現在再問你最後一次,我真的只是想了解一下。啊你都看到了,你在幹嘛?所以你真的是在跟蹤我?9所以妳是真的想要跟我離婚然後跟他在一起。就算今天沒有他,我還是會離婚啊。10那為什麼你們兩個會搞上?我只想問這個而已為什麼你們兩個會連絡上,會搞上?09:00起11你一夜情可以隨便找,你找簡孟宏?還不只一夜情,從8月8號開始然後到昨天,中途我都不知道還有幾次?甚至我打給你你都沒接,我還傳LINE給你,你去哪玩我都無所謂,但至少讓我知道你是安全的,會不會從那次之後我都不知道你跟他睡了幾次。10:00起12那我請問一下,我分開了你會跟他怎麼樣的結果?不會有什麼結果啊。13在一起啊,都睡過了不是嗎?那也是我跟他之間的事,你幹嘛那麼在意?14在此時此刻,你都還是我老婆,我愛的那個人,我的初戀。到現在變成是別人的一夜情。10:50起15我跟你說你如果真的不愛他,你也不會跟他發生關係。你一定是愛他,你自己之前就親口跟我講過了,沒有愛,發生關係是無意義的。對啊。16所以你是跟他有愛啊,你就承認愛他才會跟他發生關係嘛。對啊。11:20起17恭喜你,我沒錄音你幹嘛那麼小人去偷看人家手機18我東西這幾天會去搬一搬,我只是想了解事情而已那是我跟他之間的事情19對啊那你幹嘛把他扯進來15:30起20你親口跟我說過,你對沒有感情的人你睡不下去,你沒辦法跟他做愛。嗯。21對!結果現在你昨天跟他做了愛,8月8號的時候跟他做了愛,對不對。那你是不是愛他。也不算愛啊,就有感覺啊。22是怎樣!感覺不錯就可以做了?這就是有愛嘛!53:43起20你還要我說出汽車旅館的名字嗎?舒蘭精品旅館。你不跟我做愛,我一直以為是你身體發生了問題。阿是真的發生問題啊。21那請問你為什麼昨天要跟他做愛呢?為什麼呢?為什麼身體生問題為什麼還要跟他做愛?我跟他說我不想回家。22然後呢?就跟他睡了是不是!有沒有做愛嘛!那是重點嗎?23一定有嘛!那你幹嘛問。附表二影片時間編號上訴人被上訴人證據出處00:00起1那重點是為什麼你會想要睡我老婆啊?我哪一點對不起你?我到底哪一點對不起你?你可以冷靜我可以講沒關係。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與被上訴人間對話之錄音檔案2你講你講我很冷靜,我剛剛從李珮琳拿完東西我到現在都冷靜。因為有一陣子她就常約我吃飯,那時候都很正常,都沒幹嘛。然後有一陣子就問我臉很黑,我就說每天曬工地這樣子,然後她就密我說要不要來做臉之類的,我就說好。然後她就講說你跟饅頭還有喜願不在一起還像朋友,那你還會給饅頭錢什麼的,然後他有抱怨你一些事情。3我跟你說這個過程你們兩個怎麼認識怎麼搭上線怎麼上床,我不想了解。嗯。4因為這個東西對我來講真的只是越來越痛苦而已,越聽越痛而已。我真的是沒辦法想的透,簡孟宏我救過你一命,我對你這麼好,結果你上了我老婆。你是什麼心態。我沒有其實我很掙扎,其實坦白講。5你他媽,你當她是JFK女郎喔?你很掙扎。你睡過幾次你自己知道吧,你有必要這樣子殘害她嗎?她也知道啊,可是坦白講,我跟她講說我們這種關係不可能很久,可是她就講說在你身上看不到愛什麼的。6我知道啦,因為我沒有賺錢給她啦,我錢賺不夠給她支付家裡的開銷,然後現在你有辦法,恭喜你啊。我這個東西齁,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去講。我不知道你哪時候知道,可是坦白講,充氣娃娃或幹嘛,其實我也想幫助你。7你現在講那個,我真的都只是越聽越刺耳而已,簡孟宏。現在事實擺在眼前,你跟我老婆有一腿,你還要我說什麼?我知道。8那只能夠說,你好好的對待他不要再像其他人這樣渣。我要被關了啊。9她選擇你就會等你啦。靠杯,我卡官司我還有很多問題,我跟她講說我隨時要被關,我被判兩年。10那請問一下她到底憑什麼要跟你睡阿,而且你們昨天憑什麼要再出去睡覺?昨天我們沒有睡覺阿,昨天去汽車旅館也沒幹嘛啊。11你覺得我會相信這種東西?去汽車旅館沒幹嘛?她都跟我講了,還在沒幹嘛。曾經有幹嘛過,可是昨天沒幹嘛啊。12她剛剛就跟我講說後昨天就有幹嘛了,你幹嘛不承認,事情都發生了,我還能講甚麼?你覺得一個男的一個女的去汽車旅館不會發生什麼事情?那你可不可以這件事情我們三個解決就好,你要跟 鑫堯 或NONO講我都無所謂,反正平常也沒什麼在聯絡了,然後我覺得可不可以不要讓我爸媽知道,因為他們現在還有官司。13欸,簡孟宏,我救了你一命,你上了我老婆算抵銷了?憑什麼我不能跟你爸媽講?你一定要搞成這樣子嗎?14欸,你今天上我老婆欸。所以你要去跟我爸媽講就對了。15簡孟宏,我做事情都一直在跟你機會,我一直都留線給你做,結果你今天上我老婆。我跟你講,你那天開口要跟我借錢,珮琳就有跟我講你在懷疑甚麼。坦白講我也沒用錢去幹嘛,談白講我也是想幫助你。16我告訴你啦,我借錢就是為了要讓她付錢啦,我為了她想辦法能借就借啦,我為了這個家我能借就借,就是不想讓她擔心擔憂。我們不要去討人情,你救過我那時候我真的很感激,所以你在開店的時候再跟我開口金援,我沒第二句話。17簡孟宏,我除了上次的兩萬元,應該沒欠你錢了吧。我知道你都沒欠我錢,都還清了。18啊請問我欠你什麼?換個問題想,我們先不要扯到李珮琳…。19我跟李珮琳的事情已經談完了,現在就是你要好好對她就好了,我真的拜託你不要把她當成隨便玩一玩而已,他是真的愛你才會跟你去做愛。那你可不可以跟其他朋友講都沒關係,可否不要跟我爸媽講,因為這是不關他們的事情,再來他們也不想理我,再來是我爸媽他們還有官司問題,我媽身體也不好。我爸他也在煩他官司的問題,可不可以不要去煩他。20簡孟宏你永遠都學不乖欸,之前你外面的酒店小姐就亂過你一次,然後你現在來搞我老婆。一個銅板拍不響。21對嘛,所以是你也愛她她也愛你所以才拍的響嘛!你可不可以冷靜一點。22我很冷靜,我不冷靜的話早就罵人了。12:21起23你跟她在一起多久?不到一個月。24所以8月8號那天就出去睡覺了吧?8月8號前大概8月4號,可是也沒有每天出去。25我8月8號知道你們事情之後,我一直想說她應該會回頭,結果沒有用,那就只能夠恭喜她了,我不知道該說什麼了。我真的很愛她才想說要彌補她,結果得到的是這樣子。她不讓我碰就是準備讓你碰你知道嗎?他不讓我碰跟我說她身體不舒服在看醫生,我就想說讓妳休息,不碰妳。結果他媽的她昨天跟你出去打砲。情何以堪啊?不覺得這很好笑嗎?她是專程留給你的欸不是留給我。15:38起26可不可以答應我你跟誰講都沒關係,就不要跟我家人講,我不想再傷到他們的心了,可以嗎?27你傷害到我的心,我就活該萬死?我沒有想要傷害到你的心。28你從你脫掉她內衣的一瞬間就再傷我的心了,你從妳第一次約他出去就再傷我的心了,還在那邊假仁假義?我沒有假仁假義,我說你跟誰講都沒關係,可不可以不要跟我家人講,根本跟他們也沒關係,我從家裡拿了100萬出來…29就沒有關係了你在怕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