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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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12號原告 曾俊男 被告 許妍溱
邱政嘉 上列被告許妍溱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255號),經原告對之及應負連帶責任之被告邱政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黃鳳岐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