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
終結,並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