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72號
原 告 張神齊
被 告 吳斐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