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85號聲請人 陳戴金印 即旭亞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旭亞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公司清算人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80條所列商事非訟事件,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是否合法之聲報,仍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第32條之規定,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從非訟事件作形式審查,如其聲報欠缺法定要件,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得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旭亞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旭亞公司)因業務不振,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6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並蒙本院補正在案。因清算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完結全部清算程序,爰檢具報紙三份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旭亞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於107年11月23日起連續三天催告債權報紙共三份為證。惟查,聲請人未併提出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等文件,經本院於108年7月1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其於收受通知後,僅提出106年11月2日起至同年12月18日間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惟聲請人所提之該表係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其目的在使稅捐機關得依營利事業申報之清算期間所得狀況,核定營利事業所申報之清算所得及應納稅額是否正確。至於清算期間收支表則係須詳將清算期間內各項收入、支出之內容、明細,一一列明,該表並無法完整詳細說明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益、費用、利得及損失,及所支出部分係如何清償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是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自無法由該表所取代。從而,聲請人經本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