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侵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侵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侵簡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成順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200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叁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更正及補充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4之證據名稱第5至7行原載「專用代號與真實性明對照表」,應更正為「專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人事軍務處民國104年3月13日國空人勤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按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於99年9月24日入伍,並於103年8月29日起核定志願留營3年,至今仍在服役中,其涉犯本件妨害性自主罪之時間,為103年8月9日,係在服役期間,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人事軍務處104年3月13日國空人勤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按,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公訴人因漏未慮及被告行為時係現役軍人,指被告僅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稍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本罪係以被害人年齡未滿16歲為其處罰之特別要件,因之,本案並無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處罰之餘地。爰審酌被告因逞一己之私慾,明知告訴人A女未滿16歲,係屬身心未臻成熟之幼女,對於男女之事尚屬懵懂階段,竟對之為性交行為,足見被告法紀觀念淡薄,雖未違背A女之意思,仍影響A女身心之正常發展,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事後於本院審理時終知坦幡然悔悟,坦白認罪,徵其究非點醒不化之徒,態度尚可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惜因行為時甫滿22歲,年歲甚輕,一時受情慾所惑致思慮未臻週詳而罹刑章,究非怙惡不悛,屢屢為非之徒,再既親歷本案偵查、審理程序,復受本次罪刑之科處,自已得有相當之教訓,是以若謀途使之深化法治認知,藉輔課若此負擔為戒並緩其刑之執行,當足收警惕懲儆之效,爾後定能深悉行止之分際而不逾矩,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惟被告倘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前揭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應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300條、第454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第13條,刑法第227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109條至第112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173條至第177條、第185條之1、第185條之2、第185條之4、第190條之1或第191條之
1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一○、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2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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