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93號聲請人 陳寶玉 訴訟代理人 陳伯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惟茹 、 梁惟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梁惟茹、梁惟婷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87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梁惟茹、梁惟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