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小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 竹東 小字第300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複代理人 吳翊浩

張孝義

被告 林得勝 住○○市○區○○路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