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 竹東 小字第3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複代理人 吳翊浩
被告 林得勝 住○○市○區○○路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 竹東 小字第3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複代理人 吳翊浩
被告 林得勝 住○○市○區○○路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