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怡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民國110年4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抗告人於同年5月14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證,其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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