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83號聲請人 陳守煌 (即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8樓之
1送達代收人 陳娟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法務部於民國88年1月21日許可設立,於88年1月22日辦理設立登記,並由本院登記處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該會章程經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由法務部於100年12月22日以法保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備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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