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2755號
原告新北市蘆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有奎
訴訟代理人 康玉芬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瑀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凱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因營運週轉金,於民國109年7月31日邀被告王瑀妡即 賴玉瑄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110年7月31日起按期償還本息,清償期為114年7月31日,自110年7月3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11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料借款人自110年7月31日起逾期未付息還本,因被告凱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遷移新址不明,且避不見面,完全無法聯繫。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電腦帳卡為證,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