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 詹麗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詹麗霞│台灣銀行員林│102年10月25日│9,200元│AH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