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36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林安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安迪於民國110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08日止累計28,467元正未給付,其中27,470元為本金;90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安迪於民國109年0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21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08日止累計425,330元正未給付,其中411,596元為本金;13,434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林安迪於民國110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4月12日起至民國117年04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08日止累計524,774元正未給付,其中508,018元為本金;16,573元為利息;1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436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470元林安迪自民國111年08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508018元林安迪自民國111年08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411596元林安迪自民國111年08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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