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495號
原告 張依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ALCANTARARODELPIANO( 宇羅迪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亦有明定。又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亦有明文。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式。是依上開法律規定,為確保被告之訴訟權益並利文書送達,相關訴訟文書自應以被告所屬國家文字記載,此當屬對外國人起訴所應備之要件,是被告若非中華民國籍,原告應陳報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之起訴狀譯本,供本院送達被告。
二、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譯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三、另被告已離境,請陳報是否聲請國外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