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賴進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文堂 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9,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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