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33號原告 徐吳金梅
徐承瑜 徐承進 徐承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兆建 、 夏富琴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為俾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所有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