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5號
第516號原告 蔡大地
曾素鑾 被告 張瀚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7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海寧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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