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宜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頭城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95年度宜訴字第1號回復原狀事件之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
肆萬貳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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