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原告 唐美娟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 律師被告 唐郭意 特別代理人 蔡逸軒 律師被告 唐明健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 律師被告 唐明永
唐明增 吳唐秀媛 唐美瑾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蔡逸軒律師為被告唐郭意於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唐美娟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嗣因被告唐郭意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以108年度監宣字第522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其子即本件被告唐明健為其監護人,茲因被告唐郭意之法定代理人即其監護人唐明健亦同為本件被告,於本件與被告唐郭意有法律上之利害衝突之虞,本院因認有為被告唐郭意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院依臺中律師公會造冊之特別代理人人選名單,經被告推薦,並由到庭兩造表示無意見後,認由其中具有家事專長之蔡逸軒律師擔任被告唐郭意於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