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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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聲再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6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聲請閱覽卷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6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聲字第68號確定裁定不服,具狀聲請再審,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2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聲請人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17號裁定駁回確定,亦有該裁定附卷可證。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復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為證。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黃堯讚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宋鑠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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