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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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他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他字第99號相對人梵印烘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祥 上列當事人與聲請人 林姿羽 等三十二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2第3項之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另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對於前開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即明。準此,勞資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末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107年度勞執字第49號裁定確定,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聲請人等於前開事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聲請人等暫免繳納聲請程序費用合計為17,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且依上開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佳進附表(新臺幣):
┌──┬────┬───────┬───────┐│編號│聲請人│聲請執行金額│聲請程序費用│├──┼────┼───────┼───────┤│1│ 吳俊良 │109,792元│1,000元│├──┼────┼───────┼───────┤│2│ 楊政謙 │112,613元│1,000元│├──┼────┼───────┼───────┤│3│林姿羽│72,377元│500元│├──┼────┼───────┼───────┤│4│ 林思綺 │4,337元│500元│├──┼────┼───────┼───────┤│5│ 王伊君 │16,107元│500元│├──┼────┼───────┼───────┤│6│ 曹瑋珊 │60,872元│500元│├──┼────┼───────┼───────┤│7│ 林哲緯 │37,676元│500元│├──┼────┼───────┼───────┤│8│ 陳郁汶 │6,276元│500元│├──┼────┼───────┼───────┤│9│ 陳妍榛 │70,616元│500元│├──┼────┼───────┼───────┤│10│ 王美筑 │34,313元│500元│├──┼────┼───────┼───────┤│11│ 周盈潔 │18,318元│500元│├──┼────┼───────┼───────┤│12│ 郭珮岑 │18,314元│500元│├──┼────┼───────┼───────┤│13│ 曾俊憲 │64,126元│500元│├──┼────┼───────┼───────┤│14│ 夏丁偉 │41,337元│500元│├──┼────┼───────┼───────┤│15│ 顏靖偉 │53,567元│500元│├──┼────┼───────┼───────┤│16│ 林振家 │93,629元│500元│├──┼────┼───────┼───────┤│17│ 鐘閔 雍│66,144元│500元│├──┼────┼───────┼───────┤│18│ 沈紋奇 │52,668元│500元│├──┼────┼───────┼───────┤│19│ 高國鈞 │60,122元│500元│├──┼────┼───────┼───────┤│20│ 王靖文 │54,696元│500元│├──┼────┼───────┼───────┤│21│ 郭柏緯 │71,718元│500元│├──┼────┼───────┼───────┤│22│ 林育玲 │24,380元│500元│├──┼────┼───────┼───────┤│23│ 段必偉 │5,530元│500元│├──┼────┼───────┼───────┤│24│ 林貞君 │35,609元│500元│├──┼────┼───────┼───────┤│25│ 陳曉嫻 │7,610元│500元│├──┼────┼───────┼───────┤│26│ 陳正瑜 │8,730元│500元│├──┼────┼───────┼───────┤│27│ 阮浩聞 │11,830元│500元│├──┼────┼───────┼───────┤│28│ 黃鈺貴 │31,417元│500元│├──┼────┼───────┼───────┤│29│ 李展良 │35,505元│500元│├──┼────┼───────┼───────┤│30│ 張運通 │29,578元│500元│├──┼────┼───────┼───────┤│31│ 吳芷貽 │15,066元│500元│├──┼────┼───────┼───────┤│32│ 吳友呈 │23,184元│500元│├──┼────┴───────┼───────┤│33│聲請程序費用合計│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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