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705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10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列附
表,應予補正,以及附表編號4所載「神鬼奇航2:加勒比海
盜」應更正為「神鬼奇航3:世界的盡頭」外,餘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
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
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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