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5號原告 趙文彬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被告 陳麗香 訴訟代理人 王文綉
陳琮涼 律師複代理人 林承濬 被告 潘政尚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 受告知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七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一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主張因系爭土地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起提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對於被告所有坐落同段100、100之1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又前揭3筆土地與其他相鄰土地所有權人間,另因開設道路協議涉訟,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91號繫屬中,則該訴訟請求開設道路是否有理由,為系爭土地是否與公路有適宜聯絡之前提,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