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廖家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附件:

債務人廖家麒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6,41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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