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389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債務人 楊慶雲 (即 蔡金貴 之繼承人)
胡信保 (即蔡金貴之繼承人)
胡信志 (即蔡金貴之繼承人)
胡玉華 (即蔡金貴之繼承人)
胡玉妹 (即蔡金貴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金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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