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324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務人 戴榮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信用卡」貳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壹萬叁仟貳佰玖
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㈡「現金卡」玖萬壹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柒萬玖仟壹佰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案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現金卡、信用卡使用,嗣案外人將上開債權讓與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翊豐公司),翊豐公司又將上開債權讓與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