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複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被告甲○○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陳乘德 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 律師複代理人 賴文萍 律師
曾雯麗 住台北市○○○路○○○號七樓訴訟代理人 聶齊桓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