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民國○○年被告甲○○(原名張瑞祥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410號、98年執字第13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聲請人指定98年10月20日上午10時之執行期日,經傳、拘被告無著,聲請人亦通知具保人應於98年10月20日上午10時偕同被告到署,具保人置之不理,此有傳票送達回證2紙、拘票執行報告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紙附卷可稽。綜上,被告顯已逃匿,聲請意旨核與事實相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