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國字第6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聲國字第42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倘訴訟已終結,自無再聲請法官迴避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02年度聲國字第42號承審法官洪文慧迴避,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況本院102年度聲國字第42號事件業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該裁定附卷可參,本件聲請人於103年1月6日始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於法不合且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吳青蓉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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