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92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告 吳宗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捌仟叁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約定就借款所生之法律關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於民國105年1月7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730,000元,約定自105年1月7日起至112年1月7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6年7月1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609,398元,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尚應給付自106年0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06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05年9月13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借款250,000元,約定自105年9月13日起至112年9月13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6年7月1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33,969元,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尚應給付自106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104年7月3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借款340,000元,約定自104年7月3日起至111年7月3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6年7月20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74,839元,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尚應給付自106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1.06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於105年1月7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借款240,000元,約定自105年1月7日起至112年1月7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6年7月1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00,107元,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尚應給付自106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06計算之利息。
㈤、被告上開四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暨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之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30頁),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0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
┌──┬────┬─────┬─────┬───┬────────────────┐│編號│借款別│借款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1│小額信貸│730,000元│609,398元│6.06%│自民國106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2│小額信貸│250,000元│233,969元│8.88%│自民國106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3│小額信貸│340,000元│274,839元│11.06%│自民國106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4│小額信貸│240,000元│200,107元│6.06%│自民國106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1,318,313│││└──┴────┴─────┴─────┴───┴────────────────┘